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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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12执13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滨海鸿远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449834339)。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滨海投资创业中心永安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4年03月0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X),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申请执行人宁波滨海鸿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12民初146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滨海鸿远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46.78万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网络执行系统及线下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定海区玫瑰园西区·雅园8幢一单元101的房地产,因非首轮查封,暂无法处置。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212执13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