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滨海鸿远钢结构有限公司

宁波滨海鸿远钢结构有限公司、浙江汇润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12财保122号

申请人

******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滨海投资创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449834339。

法定代表人:蔡浩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文良,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浙江汇润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新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99519179X。

法定代表人:叶敏。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申请保全时间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申请保全内容

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288787.9元或查封、扣押相等值财产。

担保情况

宁波鼎和担保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定主文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汇润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88787.9元或查封、扣押相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权利告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组织

审判员李勤

二O二一年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顾盛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