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12财保122号
申请人
******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滨海投资创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449834339。
法定代表人:蔡浩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文良,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浙江汇润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新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99519179X。
法定代表人:叶敏。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申请保全时间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申请保全内容
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288787.9元或查封、扣押相等值财产。
担保情况
宁波鼎和担保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定主文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汇润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88787.9元或查封、扣押相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权利告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组织
审判员李勤
二O二一年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顾盛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