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

宝鸡瑞桥通讯技术有限公司、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302财保18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宝鸡瑞桥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6号东航商务中心3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MA6XA3UD8G。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1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305738014X。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56号网管大楼十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4107062T。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本院审理宝鸡瑞桥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作出(2023)陕0302财保2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889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宝鸡瑞桥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