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784民初1375号
原告:鹤山市雅瑶镇海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雅瑶镇上南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92990857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告:广州皇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新涌村新发路7号2楼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65352714。
法定代表人:***。
原告鹤山市雅瑶镇海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公司)诉被告***、广州皇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皇安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是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48485元及利息(以48485元为基数,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皇安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8月4日至2022年10月17日,海天公司与皇安公司之间存在货物买卖关系,由***代表皇安公司向海天公司下单采购涂料,海天公司负责将货物送至皇安公司并由皇安公司人员签收。海天公司提供了六份送货单,送货单显示2022年8月4日货款金额为17597元、7761元,2022年8月8日货款金额为23932元、2022年8月19日货款金额为15858元、2022年8月31日货款金额为24866元、2022年10月17日货款金额为9167元,货款总额共计为99181元。其中2022年8月19日、2022年8月31日的送货单分别由***、***签收。诉讼中,海天公司确认皇安公司已向其支付了部分货款合计50696元,尚欠48485元(对应2022年8月4日货款7761元、2022年8月19日货款15858元、2022年8月31日货款24866元)未付清。就尚欠部分货款,海天公司经追收未果,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一、皇安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海天公司出具中国工商银行支票一张,面额为24866元,但因出票人余额不足而无法承兑。二、皇安公司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在营,***是该公司唯一股东。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海天公司与皇安公司之间成立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关于皇安公司尚欠海天公司货款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海天公司主张皇安公司尚欠其货款48485元,为此提供了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支票及银行退票书予以证实,结合2022年8月31日的送货单由***签收、送货金额与支票面额一致等情况,海天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且皇安公司、***在海天公司通过微信催款时未对海天公司主张的货款金额48485元提出异议,在本案诉讼中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或出庭提出抗辩,视为皇安公司、***对海天公司主张的皇安公司尚欠货款数额为48485元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皇安公司收取海天公司货物后,未及时向海天公司付清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皇安公司依法应向海天公司支付货款48485元以及相应的逾期付款损失。海天公司明确逾期付款损失自提起本案诉讼之日即2023年2月27日起至付清款日止,以实欠款额为基数,按其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即年利率5.475%计算,没有超出本院核定,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的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皇安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其唯一自然人股东,其未予举证证实皇安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其应当对皇安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皇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雅瑶镇海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84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2023年2月27日起至付清款日止,以实欠款额为基数,按年利率5.475%计算);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州皇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所欠原告鹤山市雅瑶镇海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6.07元(已由原告鹤山市雅瑶镇海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广州皇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经原告鹤山市雅瑶镇海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同意,被告***、广州皇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受理费于支付款项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