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雅瑶镇海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鹤山市雅瑶镇海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鹤山市谦承家具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6民初4395号 原告:鹤山市雅瑶镇海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雅瑶镇上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鹤山市谦承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苏溪工业区园满路2号B座5楼50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女,199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诉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实行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鹤山市谦承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谦承公司)、***未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清付货款193399.5元及利息1794.18元(利息以193399.5元为本金,自2022年9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之间原有业务往来,2022年9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回执,确认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期间被告向原告采购涂料共产生货款213399.50元,被告已于2022年1月28日通过微信向原告支付货款20000元,即尚欠原告货款193399.50元。另查明,被告谦承公司是自然人独资公司,被告***是被告谦承公司的股东,***未能证明被告谦承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情况下,应对被告谦承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与被告***是夫妻关系,双方共同经营谦承公司,涉案债务产生于婚姻存续期间,因此,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对谦承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经原告多次催促,三被告至今仍未清付货款。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回执、婚姻登记处理表、鹤山市谦承家具有限公司信用信息公示等证据。 被告***在庭审中答辩称,其对本案不知情;其只是负责收货、签收货,对回执不知情。庭后补充书面答辩意见:1.***已将其持有的谦承公司股权50%转让给案外人***,其谦承公司并非一人公司;谦承公司并非用***个人账户收款,不存在财产混同;2.***未经手过涉案的任何一笔款项。本案涉案金额高达20万元,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原告应当对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进行举证,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被告***向法庭提交了股权转让合同等证据。 被告谦承公司、***经法庭传唤未到庭,也未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原告与被告谦承公司之间有业务往来。2022年9月14日,谦承公司向原告出具回执,确认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期间谦承公司向原告采购涂料共产生货款213399.50元,谦承公司已于2022年1月28日向原告付款20000元,尚欠货款193399.50元。 另查明,1.被告***参与了谦承公司经营,负责收货、发货与结算部分货款,以经手人身份在上述回执签名确认;2.被告***是被告谦承公司的股东,其持有公司全部股权;3.***与***是夫妻关系,双方共同经营谦承公司。 关于被告***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经审查,该协议是被告***与第三人签订,未办理工商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故其以该股权转让合同否认谦承公司是一人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本案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根据上述认定,本院对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谦承公司支付货款193399.50元以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与***是夫妻关系,***参与了公司经营,负责收货、发货等事务,并以经手人身份与原告结算货款,应当认定为***与***共同经营谦承公司,***因经营谦承公司而产生的债务产生于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应对***因谦承公司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鹤山市谦承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雅瑶镇海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3399.50元以及利息(以193399.50为基数,自2023年2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鹤山市雅瑶镇海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1.94元,由被告鹤山市谦承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