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雅瑶镇海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鹤山市某某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某某家具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606民初37422号 原告:鹤山市某某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某某家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投资人:***。 被告:***,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 被告:***,女,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原告鹤山市某某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某某家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后变更为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于2023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鹤山市某某化工涂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本案的诉讼。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某某家具厂、***、***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鹤山市某某化工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6222元及利息(以1622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5月28日起计至实际清还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0月14日止为1284.12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鹤山市某某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某某家具厂有业务来往。2021年5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对账单,确认尚欠原告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3月15日的货款16222元。另查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某某家具厂是个人独资企业,被告***曾是投资人,涉案货款产生于被告***经营期间;后被告***将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某某家具厂转让给被告***,被告***现为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某某家具厂的投资者,因此,被告***、***对涉案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至今对尚欠货款16222元未有及时清还。 本院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某某家具厂、***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但三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三被告在诉讼中没有答辩,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通过开庭对证据进行了质证。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举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对证据的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和来源合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内容真实,能相互印证,证明案件相关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鹤山市某某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某某家具厂于2021年3月间发生买卖业务,由原告供应家具漆给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某某家具厂,双方无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原告于2021年3月分四次将货物送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某某家具厂,分别为2021年3月9日送货样板无单价0元,2021年3月10日送货价值2870元,2021年3月13日送货价值4050元,2021年3月15日送货价值9302元,合共货物价值为16222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某某家具厂收货后,于2021年5月27日由财务人员向原告出具《对账单》,确认已收到原告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3月15日单据共4份,总金额为16222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某某家具厂收货及对账后,对货款一直未有支付,原告提起诉讼引致本案纠纷。 另查,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某某家具厂是个人独资企业,在2020年12月10日成立,投资人为被告***。2021年7月13日,被告***到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协议书》一份及相关的申请资料,将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某某家具厂的投资人变更为被告***。《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协议书》中约定: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个人独资企业原有的债权和应承担的债务由新投资人所拥有与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鹤山市某某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某某家具厂发生买卖业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某某家具厂尚欠原告货款16222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相对应的货物送货单、对账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某某家具厂支付尚欠的货款16222元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某某家具厂没有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以实际欠款额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某某家具厂出具对账单收条的次日起至实际清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本院认为,原被告在买卖业务中未有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本院酌情支持逾期付款利息按实际尚欠款项为基数从被告出具收取原告对账单收条的次日即2021年5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至付清之日止,原告主张超出上述范围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某某家具厂收取货物后,未及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尚欠货款的违约责任。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某某家具厂在案涉货款产生时,为被告***投资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故***应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被告***通过转让的方式投资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某某家具厂,并提交《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协议书》,对外约定企业原有的债权和应承担的债务由其所拥有与承担,在本案中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某某家具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某某化工涂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22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6222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鹤山市某某化工涂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7.65元(原告鹤山市某某化工涂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某某家具厂、***、***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