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9民初13022号
原告:江苏国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建民,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川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黄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国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川田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国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49元、保全费1975元,合计4724元,由原告江苏国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