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972民初286号
原告:**,女,199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
原告:***,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原告:***,女,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原告:刘某,男,2016年2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露,广东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大朗智荣针织厂,个体户,经营场所:东莞市大朗镇长塘村第三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L1061080-9。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川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犀牛陂公凹横一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96207698W。
法定代表人:黄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胜,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东莞市大朗智荣针织厂、广东川田电梯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