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志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志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欧巴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民终221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志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街口街河滨南路37号401房(自编号B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欧巴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镜湖路石塘工业区富源一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U9T34Q。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原审被告:广州南泰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01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州市志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欧巴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南泰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5民初21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志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和被上诉人广州市欧巴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市志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市志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