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17执异5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广州市霖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江埔街河东南路2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7475880178。
法定代表人:罗申萌。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少鸿,广州市霖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志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街口街河滨南路37号401房(自编号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191271080Q。
法定代表人:黄柱佳,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锦培,广东政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子骞,广东政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执行广州市志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信公司”)申请执行广州市霖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霖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0184执3381号]过程中,被执行人霖鑫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7)粤0184执3381号通知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霖鑫公司称:异议人的位于广州市从化区明珠工业区明珠大道北吉祥路一号5号厂房、车间等物业按现在市场价值估算,仅地价就大约8000多万元,共计价值接近1.3亿元,法院委托评估公司作出评估,评估价格为8000多万元,法院按5000多万元拍卖涉案物业明显损害了异议人的权益。另外,异议人自2003年公司成立至今长达15年,截至日前还有很多账务、应收未收账款、综合债务需要处理,也有很多债务诉讼在法院审理中或将于近期上诉,若此时拍卖物业成交,由于物业价值落差太大,异议人无法和谐处理债务纠纷,造成不良影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一直积极寻找买家,尽可能减少异议人和债权人的损失,目前已有多个购买意向方,且提出的购买价格远高于法院拍卖价格。目前,本案申请执行人志信公司也同意本案暂缓拍卖,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实现,请求法院撤销(2017)粤0184执3381号通知书,暂缓拍卖异议物业,给予异议人合理期限变卖异议物业。如异议人无法再合理期限内变卖处理上述物业,异议人同意申请执行人再提出拍卖申请。
本院查明,关于志信公司与霖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志信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粤0184民初17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霖鑫公司位于广州市从化区明珠工业区明珠大道北吉祥路一号5号(门卫)、(厂房1)、(办公楼)、(车间)的房产,并于2017年5月26日办理对上述房产的查封。2017年9月6日,本院作出(2017)粤0184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霖鑫公司向原告志信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19694806.82元及尚欠工程款的违约金(1.以13715844.8元工程款为本金,从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5年9月13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二倍的标准计付;2.以17303222.27元工程款为本金,从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6年6月1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二倍的标准计付;3.以19694806.82元工程款为本金,从2016年6月2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付)。
判决生效后,因霖鑫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志信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7)粤0184执3381号立案强制执行。2017年12月29日,本院作出(2017)粤0184执338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上述房产。随后,本院委托广东嘉永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广东嘉永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评估报告,评估涉案房产价值合计82916100元。2018年4月8日,本院发出拍卖上述房产的公告,整体拍卖上述房产,整体起拍价为58041270元。后霖鑫公司向本院请求暂缓对上述房产的拍卖并由其自行处理,本院于2018年5月7日作出(2017)粤0184执3381号通知书,对霖鑫公司的上述请求不予准许。
本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霖鑫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志信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对被执行人霖鑫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并无不妥。异议人霖鑫公司以拍卖价格低、自行处理涉案房产为由请求暂缓执行,并非法定的暂缓执行事由或提出执行异议的事由,本院作出不予准许的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对异议人霖鑫公司的异议申请,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广州市霖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梁耀光
审判员 吴跃飞
审判员 颜 丽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郑奕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