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184执338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志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191271080Q。
被执行人:广州市霖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7475880178。
关于广州市志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霖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7)粤0184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还工程款19694806.82元及其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及会计账簿等资料(仅针对法人)】,被执行人如实申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州市霖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州市从化明珠工业区明珠大道北吉祥路一号5号门卫(权利证号:2016-09214833)、广州市从化明珠工业区明珠大道北吉祥路一号5号车间(权利证号:2016-09214836)、广州市从化明珠工业区明珠大道北吉祥路一号5号厂房1(权利证号:2016-09214835)、广州市从化明珠工业区明珠大道北吉祥一路5号办公楼(权利证号:2016-09214834)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2017/5/26-2020/5/25),上述房产因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暂无法处理,本院以(2018)粤0117执异58号异议案号立案,除此,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执行措施后,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工程款19694806.82元及其利息,除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四套,上述房产因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暂无法处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184执33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人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