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281执3902号
申请执行人: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昆山全德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花苑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3年7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杞县,现住江苏省昆山市。
关于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神宇公司)申请执行昆山全德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德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281民初159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全德利应支付神宇公司货款130000元及利息;支付神宇公司律师费16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930元;***对全德利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找、传唤,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全德利公司名下有苏E×××**车辆、***名下有苏E×××**车辆,上述车辆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经查找未实际控制到案,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下落不明,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