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

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与深圳市创鑫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281执6795号 申请执行人: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2749700A,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创鑫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8674215H,,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长凤路华丰高新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5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 申请执行人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神宇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创鑫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的(2019)苏0281民初129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创鑫公司、***应支付神宇公司货款1605583.1元并支付违约金(以该款为基数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律师费89000元,负担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25652元。因创鑫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神宇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 受理后,发现神宇公司在申请执行时未提供创鑫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创鑫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限制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创鑫公司、***报告财产、到庭接受询问。创鑫公司、***未到庭接受质询也未自动履行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创鑫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创鑫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神宇公司,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创鑫公司、***的财产线索。神宇公司对本院在执行中查明的事实不持异议,也未能提供创鑫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江阴市不动产登记簿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创鑫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神宇公司也未提供创鑫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