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

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与重庆晖速智能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0执保228号    申请人: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山大道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2749700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晖速智能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福耀路115号平山产业园区J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5U6Q0E1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办理申请人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晖速智能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晖速智能通信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申请人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的诉中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晖速智能通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当事人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刘 飞                              书 记 员 王 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