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

东莞市同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解冻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81民初849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山大道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莞市同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鸡公岭路335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被申请人:***,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诉被申请人东莞市同乐电子科技在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苏0281民初849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东莞市同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东莞市同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经本院审查认为,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的申请符合法 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东莞市同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