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0执保43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山大道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2749700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晖速智能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福耀路115号平山产业园区J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5U6Q0E1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办理申请人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晖速智能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1)渝0110执保228号执行裁定书,保全了被申请人重庆晖速智能通信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因双方调解结案,现申请人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部分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重庆晖速智能通信有限公司名下重庆银行万盛支行账号为81010104XXXXXXXX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 助理 刘 飞
书记员 王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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