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81民初12985号之二
原告: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2749700A,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山大道2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宇维龙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2K2P29,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黄麻布社区黄麻布第三工业区C4栋5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4年4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武冈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宇维龙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元,保全费190元,合计273元,由原告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