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81民初12448号之二
原告: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2749700A,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山大道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东莞市联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JJM15G,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松柏朗碧湖一巷2号1栋1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原告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联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元,财产保全费350元,合计606元(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已预交),由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