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豫0802执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能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永宁路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飞托克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普济路1208号二楼第一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能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飞托克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南京能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25)豫0802执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