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281民初10753号
原告(反诉被告):无锡***物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东定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南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永宁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无锡***物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南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公司向***公司支付合同价款332390元及逾期利息(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22500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后***公司撤回第2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公司、**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签订了主合同《换电设施建设项目纯电动重**能换电站(PWT5.0)》(以下简称换电站合同),合同总价215万元,**公司已支付80%的价款共计172万元,合同约定15%的款项即322500元作为验收合格款。后***公司、**公司又签订了6份补充合同,其中五份补充合同已履行完毕,仅有一份合同编号为FTX2021XS101B的总价款为98900元的合同**公司尚未履行完毕,**公司已支付90%的款项,合同约定剩余10%的款项即9890元作为验收完成款。2021年8月1日**公司向***公司提供收货地址,要求***公司将换电站运输至苏州绿控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8月3日**公司签收了送货单。2021年9月2日,苏州站调试完成,**公司的上级客户开沃新能源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沃公司)与南京创源天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源公司)举办了新闻发布会,换电站进行了现场演示,证明***公司提供的换电站运转正常,可以确定苏州站已验收合格。***公司又于2021年12月13日告知***公司苏州换电站移装**工作计划,要求***公司将苏州换电站搬移至**,具体地址为河北**迁安市轩辕小学旁。2022年2月15日,应**公司要求,***公司将苏州换电站搬移至**市,并且积极推进**站的调试运行工作。2022年6月28日,**公司现场调试人员***在微信群中说换电站可以给所有车辆测试了,证明换电站已经符合验收条件。2022年7月6日,**公司告知***公司,上级客户发送邮件给**公司,计划7月8日对**站进行验收,要求准备验收资料。***公司于7月13日将换电站验收资料发送给**公司。此后,***公司多次催告**公司验收,***公司屡屡拖延。2022年8月1日,**公司员工因其他工作需要前往**,顺便至**换电站现场勘察,意外发现**公司安装的核心设备等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拆除。**公司调取换电站监控显示,2021年7月25日**公司现场拆除相关设备。**公司拒不履行验收义务却又私自将案涉设备拆除,应当视为已验收合格。故**公司应当向***公司支付主合同验收款项322500元及补充合同验收款9890元,共计332390元。
被告**公司辩称:一、***公司主张的332390元合同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一)因***公司单方原因,其承揽的案涉换电站长期存在诸多问题,导致该换电站至今未通过验收,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故其主张的322500元主合同合同款不应支持。案涉换电站长期存在诸多问题未能解决,主要有以下五大问题:第一,换电时长问题。**公司与***公司签署的技术协议要求换电时长不超过5分钟,**公司多次通知***公司整改,但截至2022年8月,案涉换电站换电时长仍然长达6分30秒,远远超出要求时长。第二,漏水问题。在2022年3月12日、3月18日、6月18日、7月6日、7月28日,案涉换电站均有漏水情况,且***公司消极应对,致使该问题悬而未决,影响该换电站的验收。***公司还私改设计图纸,减少漏水管,导致漏水问题难以解决。第三,保温层、防腐设施等装修问题。2022年3月,***公司、**公司及其上级客户联合对案涉换电站进行预验收,查出并告知***公司其负责的防腐、保温等装修存在问题,但***公司始终未整改。第四,站控程序问题。案涉换电站的站控系统一直故障不断,导致该换电站无法正常运营。第五,设备手续问题。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而***公司不仅未对提供的起重机等特种设备进行备案登记,还刻意篡改吨位。换电站合同第4.4条款的约定载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全部合同设备安装、调试完成,设备正常运行,经**公司验收合格后30天内支付给***公司合同价格的15%的款项即322500元,作为验收合格款”。由此可知,**公司支付15%合同款的前提是案涉换电站验收合格。由于***公司承揽的换电站存在上述诸多问题,2022年8月,**公司基于该换电站存在的上述问题致函***公司,明确告知其案涉换电站存在的问题,验收不合格。因此,在案涉换电站未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公司主张支付15%合同款及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二)***公司并未完成《增补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其主张的合同款9890元不仅不能成立,还应将**公司已付的89010元退还。**公司与***公司在编号为FTX2021XS101B的《增补合同》中约定,由***公司负责完成“换电流程调整以及**公司硬件调整配合测试”工作,但***公司所做的该项工作并不合格,导致案涉换电站故障频出。因此,***公司不仅无权主张该笔合同尾款,还应将已经收取的89010元退还。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由于***公司的合同义务已由第三方履行,故合同目的已然无法实现,对双方签订的案涉主合同应予解除。解除合同系***公司的违约行为所致,故其应当赔偿**公司所遭受的损失。请求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解除**公司与***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签订的换电站合同,***公司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1500元;2.解除**公司与***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签订的编号为FTX2021XS101B的《增补合同》,并判令***公司退还**公司已付的合同款89010元;3.***公司赔偿**公司损失暂计422242.67元(换电站修复费用292400元、**公司为修复换电站所支出的差旅费49777.17元、**公司为修复换电站产生的误工费80065.5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22日,**公司与***公司签订换电站合同及技术协议书,约定由***公司建设纯电动重**能换电站,并约定了换电站换电时长应小于5分钟等多项技术要求。其后,**公司依约向***公司支付合同款172万元。2021年8月,为满足**公司的上级客户创源公司产品宣传需求,**公司与***公司达成协议,***公司负责建设苏州临时换电站用于召开新闻发布会,在发布会后由***公司负责拆除,**公司为此向***公司支付了相应费用。2021年12月13日,**公司要求***公司在**建设换电站。2022年2月11日,**公司与***公司签订编号为FTX2021XS101B的《增补合同》,约定由***公司完成换电流程调整以及**公司硬件调整配合测试工作,**公司依约向***公司支付90%合同款89010元。**公司依约向***公司支付上述相关费用后,***公司并未依约履行相关义务。***公司建设的换电站存在多次换电失败、多次漏水、未做保温层、漏水管不符合要求等严重问题;且该换电站换电时间长达6分40多秒,远远超出双方约定的换电时长小于五分钟的技术要求。此外,***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对换电站内机械设备进行备案,影响**公司及其上级客户创源公司对案涉换电站的正常验收使用。同时,***公司未完成双方签订的编号为FTX2021XS101B的《增补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换电站无法成功换电。**公司就上述问题多次与***公司协商,***公司不仅未予解决,且后期拒绝沟通、对问题置之不理。正因如此,案涉换电站不仅至今未能通过验收,**公司还因此被创源公司处以巨额违约罚款。迫于无奈,**公司与云南沃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联公司)分别于2022年5月31日、2022年7月18日签订了《钢结构增加项目合同》及《技术协议》、《**设备改造合同》,约定由沃联公司对***公司承建的换电站相关不合格项进行修复,并为此向沃联公司支付合同款292400元。为对案涉换电站进行修复,**公司派出员工配合,共支出差旅费49777.17元,产生误工费80065.5元(南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141988元÷360天×203天)。2022年8月2日,**公司据实向***公司再次发送《关于**换电站验收不合格的通知函》。截至今日,由于***公司的违约行为,案涉换电站仍未获得**公司及上级客户的验收,致使**公司至今未能获得上级客户支付的任何合同款,还因此遭受巨额经济损失。**公司与***公司之间签订的相关协议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021年8月25日至2021年9月3日的逾期违约金,按照换电站合同第5.1条,逾期1日承担总合同金额的0.2%。
反诉被告***公司辩称:**公司提到的案涉设备存在的种种问题,***公司已经全部修复完毕,且其中的漏水问题、保温层防腐问题以及站控程序问题均为**公司擅自委托第三方改造导致的,**公司存在恶意阻却付款条件成就的情况,应当视为合同约定的验收款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诉请的按照2021年9月3日作为苏州站设备的验收时间,但是该时间是苏州站召开新闻发布会时间,并非实际验收时间,且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公司将项目的最终安装地从苏州调整至**(期间**公司对项目地址一再变更),导致双方2021年6月22日签署的协议约定的交货时间及调试时间均不再适用于**站。且由于项目地址的变更,导致项目的执行条件也发生了变更,所以双方在2021年6月22日同步签署的技术协议的换电时长条款也不再对**站具有约束力,双方在会议纪要中也提到。
本院经审理后查明:2021年6月22日,***公司与**公司订立换电站合同,约定***公司为**公司提供纯电动重**能换电站设备;合同总价款215万元,其中智能换电机器人含吊具1套98万元、检测启动系统1套6万元、监控系统1套12万元、站内线缆1套12万元、外壳系统1套37万元、勘验费1项1万元、工程设计费1站4万元、换电站建设及调试费1站14万元、辅助材料及标准件1批3万元、运输费3万元;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向***公司支付合同价格50%的款项即1075000元作为预付款;***公司具备发货条件后,**公司将向***公司支付合同价格30%的款项即645000元作为发货款,***公司在收到**公司发货款后3个工作日内发货;***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将全部合同设备安装、调试完成,设备正常运行经**公司验收合格后30天内支付给***公司合同价格的15%的款项即322500元作为验收合格款;合同总价的5%款项即107500元作为设备1年的质量保证金,合同设备保证期1年满无质量问题后,**公司在10天内向***公司支付;如**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付款,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款的2‰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交付日期顺延。逾期达10日,***公司享有解除权,已收款项不退,如还无法弥补的则可继续追究**公司责任,**公司必须在2021年6月28日之前将1075000元预付款交付给***公司,2021年6月29开始算逾期,***公司交货期及安装调试期将顺延;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和设备安装进度以及顺序的要求,具体交货时间2021年7月31日之前,安装调试、简单换电测试时间2021年08月25日(如因**公司原因或第三方原因延迟交货或安装调试的,按照实际延迟时间顺延),若***公司责任造成的交期延迟(不可抗力除外),**公司按每日扣除总合同金额的2‰进行违约处罚,直至合同金额的1%封顶;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公司在接到**公司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公司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公司责任后,由***公司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公司现场后,**公司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情况,**公司应在开箱检查前1日通知***公司开箱检验日期,***公司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公司逾期不组织验收的,视为初步验收合格;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公司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公司向***公司提出修理或更换、索赔的依据,如果由于**公司或**公司的其他合作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公司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产生的一切费用***公司承担;对于**公司或**公司的其他合作方未能提供项目需要的设备、材料、部件或其他工序、其他技术支持等,**公司应安排尽快解决,工期顺延,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负责;***公司如对**公司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公司书面通知后7日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成立,如有异议,***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半个月内,派代表赴现场同**公司代表共同复验,如果是**公司导致,期间产生的费用***公司承担;***公司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服务,***公司须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公司按***公司的技术资料进行安装、调试和启动,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公司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委托第三方生产本协议项下的同款产品,属于实质性违约,**公司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万元;本合同自收到合同总价50%的预付款起生效。
2021年6月22日,***公司与**公司签订《换电设施建设项目纯电动重**能换电站 (PWT5.0)技术协议书》(以下简称技术协议书),约定了设备的技术参数、性能等技术要求,其中启动检测系统为扫码(主)+按钮(备),电池跟换时间小于5分钟,操作室需要做隔音隔热。在技术协议中明确了换电站双方供货范围,其中篷房构造1套由***公司提供。
**公司于2021年7月6日付款1075000元,2021年8月2日付款645000元。
2022年2月11日,***公司与**公司订立4份增补合同,包括新增底托支架设计及制作,合同优惠价款23000元;换电流程调整以及甲方硬件调整配合测试工作,合同价款98900元,预付款89010元,验收合格一周内支付9890元;临时换电站建设、调试费(项目地点:苏州),苏州站整体拆除费,合同优惠价款155000元;**换电站现场基础验收技术支持,合同优惠价4500元。2022年4月20日***公司与**公司订立产品购销合同,***公司向**公司提供底托支架,价款4万元,含运费至南京。2022年5月3日***公司与**公司订立产品购销合同,品名为电子标签,合同价款1100元。
**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付款268510元,2022年5月12日付款2万元、1100元,2022年6月14日付款2万元。
在***公司的***与**公司的**的微信聊天中,2021年8月1日,***问:“窦工,现在发货至苏州,具体的详细地址确定了嘛”,**回复:“定了”,***要求提供发货地址、收件人,**将地址和收件人“吴总”电话号码发给***,***说接到通知8月3号发货;2021年8月3日**将送货单照片拍照发给***,并说:“帮你代签,东西少了,不负责”;2021年11月3日**提出起重机改为5吨,起重机做认证,***11月4日回复2.9吨位不能做改动,**说这涉及违规,***要求**与金龙沟通清楚。
**公司***与***公司**的微信聊天中,2021年11月24日***提出目前换电站遗留的主要问题,换电时间过长集中在6分40秒,站控数据未上传等。
在***与**公司**的微信聊天中,2021年12月9日***发送一层地坪做法、锚栓***、底层平面***、基础***给**;2021年12月13日**说:“**地址稍后发给你。12月14日前苏州现场换电站拆除完做好打包发货的准备12月15运输到**12月18号完成安装12月19开始调试12月25号调试完成满足调试运营,请你公司按照此计划进行”,***回复:“闫经理,贵司提出的计划我司内部需要评估”。***要求确认最终地点,**将“河北**迁安市轩辕小学旁”及许会生的电话发给***。
在**101项目群中,2022年2月14日***公司项目经理***将货车照片发到群里,并说出发了。货物2022年2月15日到达**。2022年3月11日***提出目前调试遇到的问题:1.充电电池的编号读取不到。上位机联机流程是需要检测到充电池编号的,具体方式是电池给充电机信号。麻烦开沃帮忙解决一下;2.电池在开始充电时,充电机组必须断电重新启动,且需要在一分钟之内输入启动信号,才能够正常充电,这也需要麻烦开沃能尽快解决。2022年3月18日**发出**换电站现场预验收主要问题点,包括控制室不保温,应加装保温层,站控系统故障等。2022年3月22日***将控制室加保温层施工方案及说明发至群里,**说认可这个方案。2022年4月13日17:33***提出“涉及到保温材料的部分工作则等待甲方与鑫达沟通的结果,今天下午现场许会生提出要安装额外三条落水管,我方表示施工需要遵从设计院设计,同时遵守双方合同的技术条款,并发正式报告给甲方,拒绝这个更改了。由于控制室保温改造工作暂停,风机安装需要提前了,还要麻烦开沃帮忙办一下手续,这样我方可以将原有风机,工具箱运出场地,并将新风机运进来”。2022年4月16日徐苛华说继续按照玻璃丝棉工艺施工。并说还有五根排水管子需做SPS防腐。***说PVC材质本身就有非常好的防腐作用了,完全没必要在PVC管材上面做防腐。你们说的应该是sbs防水卷材吧。2022年4月17日徐苛华说站控程序调试完成,界面数据确定不变了。17:33***说:“鑫达又想要更改一楼保温材料的方案,希望我们暂停施工”。2022年5月26日***发了一封篷房建筑设计文件,***说是南京换电站的图纸,到了苏州已经更新过一次,地址换到**又更新过了,***要求把更新的新图给他们,***将图纸发至群里。2022年6月21日***向***提出**公司更新了充电机组的软件,想知道更新有没有与站控软件冲突。***回复更新的软件为内部控制软件,不涉及站控。2022年6月28日***说当前换电已经基本正常,**提出把原因通报一下,***公司的***通报为站控防火墙被人为打开,造成站控未能与充电机通讯。2022年6月28日17:36**公司的***对“明天能够进行所有车辆的换电测试了吗?”回答是:“可以”。2022年7月1日,***公司在现场进行补漏,***将补漏完成的照片发在群里。2022年7月25日***问目前换电站已经正常运行了,能开始验收工作了吗。2022年8月1日、3日***再问能开始验收了吗。2022年8月3日**说漏水严重,***回复:“我们已经问过鑫达现场人员了,13号说已经下过雨不漏了。我们有鑫达人员的聊天记录的”。
在***与**公司***的微信聊天中,2022年6月24日***将创源公司发给**公司的函件发给***,函件内容为:根据6月11号的会议纪要要求,6月18日完成**站的整改及交付,截止6月22号未完成,从6月23号开始延迟一天交付罚款2000元/天,6月30日仍未完成整改和交付将换电站做退货。2022年7月6日,***说施工队等雨停了就来补漏,***将准备在7月8号对**站进行验收,需要准备相关验收资料的截屏照片发给***。2022年7月7日***问想验收,啥时开始。2022年7月11日***问验收有哪些部门,相关人员联系方式能不能告知。2022年7月13日,***通过电子邮件将验收技术资料发给***。
2022年7月25日,**公司将换电站换电机器设备拆除。
2022年8月10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给***公司关于**换电站验收不合格的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在验收使用过程中发现不合格事宜,无法满足客户交付需求,不合格事项包括场站漏雨问题多次维修无法满足客户需求;技术协议规定电池更换时间小于5分钟,实际换电时间6分30秒;对项目的响应时间与合同严重不符,***公司必须在24小时内响应,但未能在24小时内响应解决;故验收不合格。
审理中,***公司提供换电站在2021年9月2日的新品发布会的网页截图,***公司认为苏州站已验收合格。**公司认为不能证明已经换电站运行正常,更不能证明验收合格。
***公司提供2022年5月23日的电子邮件,附件中为***公司发给**公司的函,主要内容为:应**公司要求,***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将本合同项下换电站搬至河北省**市进行安装调试,截止至2022年5月23日已3个多月,按合同约定安装调试时间应为1个月,已延迟2个多月。因**公司以下几项工作造成***公司后续工作无法开展:1.**公司要求***公司暂停换电站控制室保温改造工作。***公司后续工作无法开展;2.***公司多次催促**公司办理风机进场违场手续,至今未办理;3.需**公司指定人员接受RFID卡片信息导入培训及激光定位点标识粘贴培训。**公司收到本函5日内按上述要求积极配合***公司完成上述事项;有疑问致电项目部联系人***。**公司对该邮件不认可。
***提供2022年5月23日的电子邮件一份,该邮件内容为:“尊敬的南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各位领导:你们好!我方于2022年5月23日通过邮件、EMS快递给贵司一份工作沟通《函》,请求贵司于5日内配合我方工作,我方至今未收到贵司任何答复,函内涉及的工作没有任何进展,我方现场人员工作已无法继续进行。基于上述情况,我方决定将**换电站现场人员撤回,后续若贵司要求我方再次返回**。将给我方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后续工作另行商议,请知悉。”
***公司提供2022年6月28日、7月4日***公司的**拍摄的换电站运行的视频。**公司认为视频存在人工剪辑,无法反映换电站的整体状态。
**公司**,***公司知晓**公司要委托第三方改造,鉴于双方关系恶化,没有进行书面沟通。***公司认为**公司委托第三方整改从未告知过***公司,甚至**公司私自将设备进行拆除都是隐瞒***公司,趁***公司不在现场的情况下操作的,**公司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拆除设备,很有可能是为了交给相关的合作方去破解***公司的技术。
***公司提供2022年8月26日***公司员工现场拍摄的视频,**公司将拆除的设备已装回,并阻扰***公司拍摄。**公司对该视频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公司委托第三方进行了调整、优化,**公司不知拍摄人身份,无法核实其目的,未阻扰***公司人员拍摄。
**公司提供2022年5月31日其与云南沃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订立的钢结构增加项目合同,合同包括一楼操作室100mm岩棉墙铺设三面,价格16800元,二楼储藏室四面用岩棉墙铺设,顶部防火板封闭,价格4800元,增加三个漏水管、吊车,价格2000元。**公司提供2022年7月18日其与云南沃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订立的**设备改造合同,改造项目包括改造大小车传动机构、旋转吊具、电器柜增加部分电气元件、增加激光扫描部分装置、大小车改造车轮、传动轴、端梁、导向装置,合同总价263800元。***公司对此不认可,认为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整改,案涉设备已经不在***公司技术控制的范围内。
**公司提供**公司***与鑫达公司***的微信聊天,2022年7月28日***说北边风机窗口上边还是有些漏雨。
**公司提供其认为在2021年9月***发给**的建筑设计施工说明,在建筑设计施工说明中有圆圈的为落水管的安装位置,一共有5个圆圈。***公司认为该建筑设计施工说明注明的建设地点在南京,设计时间在2021年7月,并不是针对**项目;**公司在2022年6月擅自加装漏水管道并在7月25日擅自拆除设备,其改造、拆除行为均可对篷房的结构造成破坏。***公司提供2021年12月7日***微信发给**的图纸,该图纸中落水管的安装部分为3个。***公司提供***与开沃公司宋汀的微信聊天,***在2022年4月13日将关于101项目篷房建筑屋顶排水的报告发给宋汀。***公司提供认为系其公司的**与最终客户鑫达公司的人员的微信聊天,在2022年7月13日该工作人员回答上次的雨好像没漏,**说下了雨你仔细看看,该工作人员回复应该没事了。**公司对微信内容真实性无异议,对该工作人员的身份不认可。
***公司提供2021年12月9日会议纪要一份,该会议纪要内容中对**站满足4.3米车高问题,篷房整体高度相应增加,有可能会额外产生建筑审批问题***公司负责解决;升降距离增加,换电机器人运行时间变长。会议纪要注明参加人为“南龙:宋汀、洪求政、**、***;**:***、**、**、***,***:***、***、***、***”。***公司提供**换电系统交流群的聊天内容,在2021年12月9日***将前述会议纪要发至群里。***公司认为在**101项目群中,从始至终未就换电时长提出过争议。
**公司**,整改已经结束,更换了部分关键设备,并进行了优化,实现了技术协议的指标。
***公司认为由于**公司的客户频繁变更要求,保温棉部分未全部完工,愿意在价款中扣减3万元。
以上事实,有换电站合同、技术协议书、增补合同、产品购销合同、付款凭证、微信聊天、视频、照片、电子邮件、录音、建筑设计施工说明、平面图、会议纪要、钢结构增加项目合同、**设备改造合同及技术协议以及当事人的**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公司是否按**公司的要求完成并交付了工作成果。对此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公司与**公司为承揽合同关系,双方订立的换电站合同及增补的相关合同合法有效,***公司与**公司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公司依据约定对换电站设备进行制作安装,**公司认为***公司提供的设备换电时间长,达不到技术协议确定的标准,但根据***公司提供的2021年12月9日会议纪要,明确因安装地点变更到**,发生升降距离增加,导致换电机器人运行时间变长。该会议纪要公布在微信群,双方对会议纪要未提出异议,因此双方对在2021年6月22日确认的技术协议中的换电时长进行了变更约定。**公司仍按技术协议主张换电时长不达标,本院不予支持。**公司主张换电站存在漏水问题。***公司认为**站的图纸上设计的是3个落水管,由于**公司擅自添加落水管导致漏水。在微信聊天内容中反映双方为落水管的数量存在争执,但***公司亦对漏水问题进行了修补。***公司多次要求对完成的工作进行验收,**公司未进行验收,却于2022年7月25日,在未告知***公司的情况下,对换电站设备进行拆除,整改,导致***公司制作完成的换电站设备发生变化,无法再按照***公司提供的设备状态进行验收,故**公司的行为应视为对***公司的设备已经验收合格。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本案中除保温层的一部分工作因**公司的客户要求发生了变化,未完工,***公司已经交付了合同约定的绝大部分定作工作,应当作为***公司就换电站建设完成了工作,**公司不再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对**公司要求解除换电站合同及增补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换电站合同中对合同金额进行了分类,结合**公司提供的钢结构增加项目合同,***公司主张保温层部分可扣除3万元,并无不当,故对***公司要求支付验收合格后应付价款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公司主张按照换电站合同约定的迟延交货或安装调试承担违约金,但***公司按换电站合同约定在收到**公司发货款后3个工作日内发货,且**公司亦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公司存在交期迟延的情形,故对**公司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南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无锡***物联技术有限公司302390元及利息(以30239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无锡***物联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南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8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286元(无锡***物联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退还10267元),由无锡***物联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019元,南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26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至本院。反诉案件受理费4564元(南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南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奕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