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7375号
原告:南京能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孙益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大志,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邰钰麟,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思致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HUANGXIMING,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航,男。
原告南京能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思致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仍可适用独任审理。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劳玉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朱 任
书 记 员 薛青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