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能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能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思致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7375号之一
原告:南京能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孙益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大志,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邰钰麟,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思致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HUANGXIMING,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航,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能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思致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南京能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能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劳玉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朱 任
书 记 员 薛青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