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能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能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能瑞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115民初12703号
原告: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漕湖产业园春兴路58号。
法定代表人:王彩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明、田辉,苏州市相城区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能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永宁路9号。
法定代表人:孙金良。
被告:南京能瑞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甘家边村东108号。
法定代表人:孙金良。
原告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亚公司)与被告南京能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能瑞电力公司)、南京能瑞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能瑞自动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华亚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华亚公司自愿撤诉,并无不当,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0元,由原告华亚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