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能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长岛祥坤运输有限公司诉南京能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34民初143号
原告:长岛祥坤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岛县。
法定代表人:*吉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能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长岛祥坤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能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长岛祥坤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岛祥坤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长岛祥坤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宗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