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中铁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市艾德莱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常州中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11民初4287号 申请人:常州中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3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1325729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市艾德莱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368号金城大厦1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5000780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州中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市艾德莱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州中铁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艾德莱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