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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902民初4269号 原告:泰。 法定代表人:秦。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 被告: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诉被告路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原告泰于2025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9元,由原告泰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