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902民初4269号
原告:泰。
法定代表人:秦。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
被告: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诉被告路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原告泰于2025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9元,由原告泰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