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204民初11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龙亭区。
被告: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园田路24-1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原告***与被告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