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092执异4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夏某,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
异议人(被执行人):***,女,199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
申请执行人:威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310391262H,住所地威海市经区齐鲁大道77-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到庭)
在本院执行(2021)鲁1092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威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夏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夏某、***对本院(2022)鲁1092执恢85号案件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夏某、***称,请求撤销(2022)鲁1092执恢85号案件的执行。事实与理由:2021年12月1日,因异议人与威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经区法院执行庭达成了还款协议,当天支付***10万元整,并同时解封异议人一张银行卡。2021年12月7日再支付20万元整。因威海***电梯迟迟未给法院授权手续,以致于异议人的银行卡迟迟未解封,直到2021年12月15日异议人与***电梯达成了合同书,用一辆宝马车抵顶13万元,全新家电价值224599元,以8折抵顶欠款179000元,共计309000元,已经完成了执前和解协议要求。可是在2022年5月11日,异议人收到了贵院恢执的通知,现向贵院提出申请,撤销(2022)鲁1092执恢85号案件。
***公司称,二异议人没有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的来履行义务,执行和解协议中的第一条明确约定,异议人应于2021年12月1日24时前支付相应的款项,但实际上异议人却于12月1日履行了义务,仅支付了10万元,与执行和解协议中的第二条明确相反,所以申请执行人有权就剩余的全部款项申请执行。关于2021年12月15日达成的合同书,合同书成立的背景,是因异议人尚欠申请人的大量款项,所以申请人同意以车辆或者其他物品抵顶相应的款项。从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将相应的款项予以扣除。关于抵顶的宝马牌轿车13万元整,申请人收到。关于家电的抵顶,双方并没有完成相应的抵顶行为。合同中明确写明双方抵顶完成,必须办理书面交接手续,才视为双方完成了相应的抵顶行为。但时至今日,申请执行人也未收到相应的家电,综上,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恢复执行。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公司与被执行人夏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以(2021)鲁1092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夏某、***支付***公司购房款17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7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因被执行人夏某、***未履行已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2021年12月1日,***公司与夏某、***达成执前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夏某、***于2021年12月1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购房款10万元,2021年12月7日前向申请人支付购房款20万元,2022年3月1日前向申请人支付购房款5万元,2022年6月1日前向申请人支付购房款5万元,2022年9月1日前向申请人支付购房款5万元,2022年12月1日前向申请人支付购房款55万元,2023年3月1日前向申请人支付购房款5万元,2023年6月1日前向申请人支付购房款5万元,2023年9月1日前向申请人支付购房款5万元,2023年12月1日前向申请人支付购房款、违约金及迟延履行利息65万元;2、上述协议达成后,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逾期履行上述任意一期款项的给付义务,则申请执行人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按照(2021)鲁1092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3、执行费用19551元由被执行人夏某、朱少额承担。4、本次协议达成以后,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夏某、***除了查封房屋以外的其他限制措施。本院出具(2021)鲁1092执158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2021年12月1日,夏某、***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购房款10万元。
2021年12月15日,***公司作为甲方,夏某作为乙方,案外人***作为丙方签订了《合同书》:合同成立背景:鉴于乙方尚欠甲方部分款项,经甲、乙双方协商以车辆和相应的物品折价抵顶尚欠部分款。一、抵顶标的物。(一)宝马牌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LBVFR1909BSD25973,车辆作价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该车辆只有过户到甲方指定人名下,才视为甲、乙双方完成了抵顶行为,该部分从乙方尚欠甲方的款项中扣除;(二)家电信息。家电作价参照附件报价清单表具体以货物书面交接手续为准,家电只有交付甲方指定地点后,双方应办理书面交接手续,才视为甲、乙双方完成了抵顶行为,完成抵顶行为后该部分从乙方尚欠甲方的款项中扣除。如乙方提供的上述家电已在商超淘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售后问题或乙方的报价高于商超、网络的成交价格30%,甲方可将上述家电拒收或退还乙方,乙方仍应按照原欠款予以支付甲方。二、抵顶方式。甲、乙双方均只有办理完毕抵顶的书面交接手续,才视为双方完成了抵顶行为。三、乙和丙方的承诺。1、乙方确保上述车辆系乙方所有,无任何权利瑕疵,且乙方协助过户至甲方指定的人名下。因该车辆过户产生的一切费用及纠纷均由乙方承担。2、丙方确保上述家电均系其所有,无任何权利瑕疵,丙方同意将上述家电作为乙方的抵顶物品,折价抵顶的款项作为乙方支付甲方的款项。3、在本协议履行中或履行后,如乙、丙双方因上述家电产生任何纠纷,均由乙和丙方协商解决,与甲方无关,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四、违约责任。1、如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0日内,未完成上述相应物品的抵顶行为,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2、如丙方因上述抵顶行为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的,视为丙方违约,丙方应向甲方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2、若因乙和丙方导致涉诉事宜,丙方应承担甲方因参与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担保费、保全费等所有费用。五、争议的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威海经区人民法院起诉。该合同书附家电报价清单表。
***公司认可被执行人以宝马牌轿车抵顶欠款13万元。但不认可收到了抵顶的家电。
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传案外人***到庭调查。***称,夏某承诺把世昌大道欧乐坊268-7-7及268-7-8号两套商铺都给我用来出租,租金用来抵顶家电的钱。但由于商铺被法院冻结,所以家电就没有交付。当时签三方协议(《合同书》)就是2021年12月15日,当时签完出具了家电清单的,但***公司一直未来清点。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本案恢复执行程序是否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故,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还是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有选择权。本案中,执行和解协议所约定抵款的家电并未实际交付,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已明确表示不同意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及双方为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而补充签订的《合同书》,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案恢复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并制作了执行笔录,且异议审查期间已停止对查封财产的处置,程序合法。综上,异议人的异议,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夏某、***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