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092执恢85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弘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齐鲁大道77-2-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夏某,男,汉族,住威海市。
被执行人:朱某某,女,汉族,住威海市。
上述当事人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092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700000元及利息等,执行费194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关于被执行人朱某某位于威海市青岛中路-199-1号-B2308室不动产已移交环翠区人民法院执行,其名下位于威海××道××号××室××号××室不动产设立抵押的优先受偿权价值大于网络询价的价格,申请执行人同意该两处不动产本次不采取拍卖措施;
3、通过线上、线下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
4、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分别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综上,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申请发布执行悬赏公告。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1700000元及利息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