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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23民初1269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阜宁县开发区。 原告:***,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阜宁县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男,195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阜宁县。 被告:江苏润州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MA1MQH5LOX,住阜宁县羊寨镇中心街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阜宁县阜水农村供水有限公司羊寨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MA1WDG4P27,住所地阜宁县羊寨镇329省道北侧水务站一楼(东羊线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润州建设有限公司、阜宁县阜水农村供水有限公司羊某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计4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