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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客优仕(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7101民初49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江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曾用名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种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女,系该公司关联公司员工。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诉讼代表人:陶某,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10,000元;2.判令三被告以1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支付自2023年1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三被告负担。审理中,某甲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关于某丙公司部分变更为请求确认原告对该公司享有普通破产债权10,000元,并请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第二项诉讼请求关于利息部分的起算点变更为起诉日期即2023年6月30日。事实和理由:2022年10月14日,某甲公司收到《上海某维修项目招标文件》,经仔细研究决定参与该项目产品的招标活动。2022年12月2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了投标保证金10,000元。根据上述招标文件的约定,招标活动结束后,三被告应向某甲公司退还投标保证,但三被告怠于履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现原告依据案涉合同提出诉请,而该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约定为因本招投标发生的或与本招投标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当属有效,故本案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应当依约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某甲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五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第二百零八条……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