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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执行1501_000117-25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鄂06执他186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5)深国仲裁484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于2026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原案号(2026)鄂06执198号。现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便于执行、财产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国际仲裁院(2025)深国仲裁4849号裁决一案指定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该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