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6民初8494号
原告:某电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
原告某电梯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某电梯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电梯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