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1民初2690号
原告:某机电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某,该公司职员。
原告某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6日立案。原告某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某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