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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等与四川隆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民终99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职务不详。 原审被告:某丙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不详。 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原审被告某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24)川0115民初8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甲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某甲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