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民终99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职务不详。
原审被告:某丙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不详。
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原审被告某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24)川0115民初8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甲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某甲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