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市深业泰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13民初1182号 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九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深业泰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青江东路213-215号1单元2层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深业泰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2025年3月6日,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