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山水宏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山水宏业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4364号
原告:沈翔,男,1989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玉娇,江苏融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洪芳,男,1968年1月8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被告:江苏山水宏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上兴镇上沛集镇镇前街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331260675R。
法定代表人:施冠群。
原告沈翔与被告张洪芳、江苏山水宏业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但原告至今无正当理由未依法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翔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安彪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