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康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济宁康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隆科致远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7民初3500号 原告:济宁康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鱼台县城南鱼丰路路东(***政府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新疆隆科致远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西三巷1151号机电区10栋1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周际,执行董事。 原告济宁康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隆科致远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济宁康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康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济宁康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新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