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7民初50号
原告:济宁富美环境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京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165958663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济宁康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鱼台县城南鱼丰路路东唐马镇政府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699676767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济宁富美环境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康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济宁富美环境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富美环境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富美环境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济宁富美环境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