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汇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春汇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省郡才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204号 原告***,现住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吉林吉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汇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现住长春市南关区。 第三人吉林省郡才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城市洮北区。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长春汇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省郡才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