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92民初1990号
原告:**,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住址**省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汇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长春汇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