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19)吉0192执566号
申请执行人**起兮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负责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时大诚、***,**起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春汇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新宝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冷梅,经理。
被执行人**省长信融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起兮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长春汇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长春新宝进出口有限公司、**省长信融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1民终5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起兮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春汇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2699.65元(执行款189909.65元、执行费2790元),另被执行人长春汇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执行款人民币48201.83元,缴纳执行费600元,上述执行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特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