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利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大连泰和润商贸有限公司、浙江东方大港大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02民初8242号
原告:江苏科利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中山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泰和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延安路9号17层B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东方大港大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大道383号6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科利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泰和润商贸有限公司、浙江东方大港大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科利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90元,减半收取11995元,由原告江苏科利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王 莉
人民陪审员 李 东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