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02财保70号
申请人:江苏科利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大连泰和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x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浙江东方大港大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经济开发区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科利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连泰和润商贸有限公司、浙江东方大港大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48861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泰和润商贸有限公司、浙江东方大港大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48861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