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天一信科技有限公司

长春天一信科技有限公司确认票据无效纠纷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吉0192民催3号
申请人长春天一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某。
申请人长春天一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0年11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驻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支行,出票日期:2020年9月11日,汇票编号:10200042/21687856号,出票金额36,000.00元,收款人: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一个月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长春天一信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350元,由申请人长春天一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东鹤
人民陪审员 郑晓蕾
人民陪审员 刘晓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白英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