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云度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303民初580号 申请人: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周山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45774852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代理),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代理),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云度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石西村荔涵大道7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MA344U1B6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代理,系该公司法务),女,199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申请人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度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云度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金额以1074400.5元为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AFUZK12Z0122Q000XXXX),保险金额为1074400.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度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金额以1074400.5元为限。 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