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0391执恢1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惠州市维拓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惠州市维拓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391民初1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人惠州市维拓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应当支付权利人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欠款398713.5元及相应利息。2020年6月23日本院作出(2020)豫0391执异26号执行裁定书,“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因义务人***、惠州市维拓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惠州市维拓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2年6月2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保险、股票等信息。
1、**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共计480元,本院已执行回款480元,并已全部扣缴执行费。
2、**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粤L0B5**号车辆一台。本院对该车辆依法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控制车辆,暂无法处理。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查封到期日为2024年7月7日)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我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2022年9月20日,本院依法委托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惠州市维拓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询其名下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9月1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惠州市维拓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惠州市维拓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9月2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惠州市维拓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2022年9月15日,本院作出(2022)豫0391司惩604号拘留决定书,决定依法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十五日。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执行款398713.5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5881元;实际执行到位480元,**5401元执行费、398713.5元执行款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孟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