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3民初58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云度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石西村荔涵大道7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MA344U1B6H。
法定代表人:吴俊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晴(特别代理,系该公司法务),女,199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申请人: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周山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457748527。
法定代表人:郭泽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雪瑞(特别代理),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震(特别代理),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度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2022)闽0303民初5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云度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金额以1074400.5元为限;冻结期限一年。2022年4月6日,解除保全申请人云度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其名下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账户1450********的存款,金额以748202.83元为限,理由是莆田市涵江区财政局于2022年4月2日向云度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名下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账户1450********支付的款项748202.83元系市委组织部的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专用于公司人才补助,但因上述账户被冻结故无法及时发放至相关人才。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云度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开立的账号为1450********的银行存款的冻结,解除冻结的金额为748202.83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 冬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姚志杰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