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3226民初339号
原告:于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水利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杜涛,于田县水利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遥,新疆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新建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军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封祥,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与被告浙江**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撤诉理由成立,现原告于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9,370.33元,由原告于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负担。
审 判 长 尹业红
审 判 员 布威海丽且姆阿卜力孜
人民陪审员 张贵岩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蒙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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