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于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与浙江华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3226民初339号



原告:于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水利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杜涛,于田县水利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遥,新疆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新建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军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封祥,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与被告浙江**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撤诉理由成立,现原告于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9,370.33元,由原告于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负担。







审 判 长  尹业红

审 判 员  布威海丽且姆阿卜力孜

人民陪审员  张贵岩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蒙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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