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廊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冀1091民初2556号 原告:上海某某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廊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某某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水务)诉被告廊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水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地产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款55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1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因“尚都时代东方”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1100000元。项目所在地:廊坊市开发区尚都东方时代小区。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供货、安装调试等义务,该项目于2021年8月31日调试完成,质保期2年,于2023年8月31日到期。截至起诉之日,被告至今累计支付1045000元,尚有到期款55000元未支付。故起诉。 被告某某地产辩称,被告不应向原告支付货款、违约金及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所建小区目前入住率极小,导致原告提供的供水设备安装后一直处于未使用的状态,无法对质量进行验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有待商榷。因此,付款条件未达成,被告方无法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8日,原告(供方、乙方)与被告(需方、甲方)就需方向供方采购供水设备事宜签订《设备买卖合同》,约定:本合同约定的供水设备及调试、场内运输、安装泵房内所有设备管线,甲方协调总包配合,注:泵房内进、出自来水管道第一个法兰至××房××路阀门安装由乙方负责。甲方负责把动力电源接至控制箱,控制箱出线至设计终端均由乙方负责施工安装;合同金额1100000元,此价格包含设备、设备运输至合同约定地点、设备的定位、调试、质保期内保修的费用,合同总额包含税价;产品质量保修期为整机调试验收合格之日起质保2年;验收:货到当场验收,验收合格后付款,供方保证设备到施工现场至竣工验收合格;合同签订后,需方根据现场实际施工进展情况来确定设备进场时间,设备进场前30个日历天内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作为预付款;货到现场后30个日历天内,需方向供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安装调试完成需方向供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剩余5%为质保金,设备调试验收合格满贰年后的60个工作日内需方向供方无息支付质保金;需方应依合同规定时间内,向供方支付货款,每拖延一天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超过3个月未支付到期货款,供方有权解除合同,需方并应支付供方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双方还作了其他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供应了设备。2021年8月31日,被告出具《安装调试确认单》,意见结果为“合格”。原告向被告开具了足额增值税发票。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货款1045000元,尚欠55000元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确认有效。原告已向被告供应设备,且被告已确认安装调试合格,原告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被告抗辩“所建小区入住量极小,供水设备自安装后处于未使用状态”非合同约定的可拒付剩余货款的情形,案涉设备调试合格至今已近4年,质保期已届满,被告不予支付剩余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55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依约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消极应诉,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廊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某某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5000元; 二、被告廊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某某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2.50元,由被告廊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